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2007)163号
发布日期:2007-12-18
执行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0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5元调整为7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4.5元调整为6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