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国测体字[95]15号
发布日期:1995-6-6
执行日期:1995-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
第三章 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六章 质量与价格管理
第七章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