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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12-11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甘政办发〔2007〕164号

发布日期:2007-12-11

执行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 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快速反应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 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依法依规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突出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制定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

  (二)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 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失信的用人单位要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市州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监察、卫生、国土资源、安监、民政、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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