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海关
发布日期:2007-4-5
执行日期:2007-4-5
生效日期:1900-1-1
我关于2005年12月27日,在望京邮件处理中心印刷品监管现场查获了自南斯拉夫邮寄进境的邮件一件,本邮件内有军用刺刀11把。寄件人地址为NOVOGCANSKA 69 11080 ZEMUN SERBIA AND MONTENEGRO,寄件人为GOEAU DOLASEVIC,收件人地址为SHENG CHAN ROAD 9#-1#-21 450053 ZHENGZHOU CHINA,收件人为WU HAO.现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依法对下列军用刺刀11把予以收缴。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1 | 军用刺刀 | 11把 |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