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12-7
执行日期:2007-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七日
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工作机构,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 )及相关政府网站,凡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二)“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
(三)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及服务手册、办事指南等。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网上办事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条 实行劳动保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在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