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
文 号:杭气发〔2007〕45号
发布日期:2007-8-20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 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节。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施放气球作业许可的不得实施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施放气球单位是受委托施放气球的,还须提交委托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具备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施放气球作业许可时,应向施放气球作业地气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职施放气球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施放气球识别标志样本(一般包括单位名称、资质证号、法人证注册地、现场值守人、联系方式、施放时间、施放地点等内容)。
注册地不在施放气球作业地的单位,首次向施放气球作业地气象局申请施放气球作业许可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充气物回收设备、在作业地的仓储场所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施放气球作业申请的气象局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的资格、施放地点、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和相关安全保障等进行综合审查。
施放地点、施放环境比较特殊的,气象局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十三条 受理施放气球作业申请的气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气象局行政许可工作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气象局对施放气球作业申请作出的决定意见和不予许可的理由等内容,直接写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相应栏内,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必须在当地气象局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由当地气象局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确因重大活动需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单位在取得当地气象局批准后,还须报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否则不得施放。
第二十五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所需的气体、球皮、辅助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产品;
(三)施放气球应选择早晚人员较少的时间进行。在人员较多的现场进行施放,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区域,并派专人维护现场秩序;
(四)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缠绕和影响交通等;
(五)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球体或者附属物上设置识别标志,必要时应当在系留处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六)施放气球应当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当预见到有大风、暴雨(雪)、雷暴等灾害性天气或其他影响气球施放安全的气象条件发生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收回气球;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八)施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并指定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九)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十)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施放气球作业和回收活动应当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气象局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识别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六)施放气球现场有无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是否具备《施放气球资格证》;
(七)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其他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气象局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和委托施放协议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系留气球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联系施放单位,责令其立即派专人值守;联系不上或情况紧急的,可依法采取登记封存措施,终止本次施放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气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市民邮箱 | |||
法人性质 | 法人证号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具备施放气 球资格人数 | 中级或以上 职称人数 | 主要专业 | |||
其他需要说 明的情况 (可另附) | |||||
申请材料 | 请在提交的申请材料前打“√” | ||||
□ 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公和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 工作人员登记表 □ 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委托协议等说明材料 □ 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名称: | |||||
初审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受理编号 | ( )气球资质办理( )第( )号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浙江省气象局备案。
附表2施放气球资质申报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项 | |||
收办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 ]气球资质办理[ ]第[ ]号 |
受理意见 | 经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申请单位符合施放气球资质申请受理条件。根据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有关规定,认定机构将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作进一步审查,并在本回执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办结期限 | 年 月 日 | ||
查询电话 | 查询网址 | ||
投诉电话 | 投诉邮箱 | ||
注意事项 | (1)本回执为申请受理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2)需进行现场核查的,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3)请在20个工作日内,凭受理编号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的查询办理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附表3施放气球资质申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项 | ||||
收办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 ]气球资质办理[ ]第[ ]号 | |
不予受理 意见及一 次性补正 告 知 书 | 经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申请单位不符合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特此告知。不受理原因如下: 1、 缺少以下打“√”材料 □ 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公和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 工作人员登记表 □ 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委托协议等说明材料 □ 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名称: 2、 3、 ……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查询电话 | 查询网址 | |||
投诉电话 | 投诉邮箱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附表4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项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 ]气球资质办理[ ]第[ ]号 | |
通知内容 | 经研究决定,认定机构将于 年 月 日派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请申请单位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附表5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申请单位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市民邮箱 | ||||||
申请事项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 ]气球资质办理[ ]第[ ]号 | |||||
核查情况 | 法人证号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注册资金 | 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范围 | ||||||||
办公面积 | M2 | 仓库面积 | M2 | |||||
施放气球 资格人数 | 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 人数 | ||||||
专业 | ||||||||
人员技能 知识测试 | 共参加测试( )人,其中合格( )人。 | |||||||
周边环境 安全状况 | □ 较好 □ 一般 □ 不理想 | |||||||
仪器设备 | □ 齐全 □ 不齐全 (详细清单另附) | |||||||
安全相关许可证、准运证、检测报告或委托存放、运输协议书和安全责任保证书等材料 | □ 有 □ 无 | |||||||
材料名称: | ||||||||
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 | □ 有 □ 无 | |||||||
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 □ 有 □ 无 | |||||||
其他情况(可另附): |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附表6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项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 )气球资质办理( )第( )号 | ||
核查情况 | (详见《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 ||||
认定意见 | 经审核认定,申请单位已具备开展施放气球相关业务的条件,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同意核发《施放气球资质证》。资质证号、有效期等有关事项附后。 认定机构(盖章) 经办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资质证号 | [ ]气证字[ ]第[ ]号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领证地点 | 领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告 知 人 | 告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查询电话 | 查询网址 | ||||
投诉电话 | 投诉邮箱 | ||||
注意事项 | (1)本意见书为领取《施放气球资质证》凭证,请妥善保管。 (2)本意见书不得代替《施放气球资质证》使用,复印无效。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浙江省气象局备案。
附表7施放气球资质不予认定决定书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项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 )气球资质办理( )第( )号 | ||
核查情况 | (详见《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 ||||
不予认定 及 整改意见 | 经审核认定,申请单位暂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条件,请按以下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按本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程序,重新申报。 具体意见: 认定机构(盖章) 经办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告 知 人 | 告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查询电话 | 查询网址 | ||||
投诉电话 | 投诉邮箱 |
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附表8 施放气球作业许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施放单位名称 | 资质证号 | [ ]气证字[ ]第[ ]号 | ||||
施放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施放现场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市民邮箱) | |||||
施放人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 ||||||
用户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
用户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
施放气球类别 | □自由气球 □系留氢气球 □系留氦气球 | |||||
用途 | ||||||
施放地址 及环境情况 | ||||||
施放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
系留气球规格 | 数 量 | 升放高度 | ||||
自由气球预计 飘移方向 | 上升速度 | 最大高度 | ||||
施放期间 预报最高气温 | 预报最大风速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
气象主管机构 许可意见 |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许可编号 | [ ]气审准(告)字[ ]号 | |||||
申请单位签收 | 签收日期 | 年 月 日 |
注1、施放自由气球或者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还须报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施放。
2、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或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飞行管制部门(电话: ),再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电话: ),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交上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