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9-29
执行日期:2011-1-1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 院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重点绿地的养护、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养护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职责的;
(二)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
(三)擅自扩建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
(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对发现或者举报的违反本条例行为,依照职责应予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