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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1989-11-09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89]44号

发布日期:1989-11-9

执行日期:1989-12-1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对外开放、实行特殊政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地形测量、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五)与测绘成果生产有关的地理数据和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料;

  (六)测绘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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