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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8-07

发文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发〔2008〕42号

发布日期:2008-8-7

执行日期:2008-8-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长春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持续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遏制环境污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有关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长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长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崔 杰  市长

  副组长:姜治莹  常务副市长

  阎玉华  市长助理

  王 南  市监察局局长

  闫 文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张 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韩忠宝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寇纯福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韩 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喜山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郑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戈保权  市司法局副局长

  祝 凯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大平  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刘天府  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东伟  市房地局副局长

  刘 峰  市牧业局副局长

  郑光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志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铁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 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意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闫文兼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人员组成。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委派1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5378610.

  三、工作重点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后督察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2.2006年以来开展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有无新的环境违法建设问题。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并按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检查。

  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已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建设进度缓慢,不能按时竣工运行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直接排污和污泥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及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联网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限期整改。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对松花江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予以高限处罚。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生产工艺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及建设项目,要报请所在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高限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予以取缔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加大对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制定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以控制农村污染为目标,集中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

  对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相关 ,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对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重点对5种行为进行问责:不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影响政令畅通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信息应公开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对管辖区内的污染问题失察失管,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领导不在场或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七)加强信息通报和舆论宣传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环保专项行动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每周五前将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重点问题的督办情况、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同时,要根据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以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方案》要求,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要在8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21日—10月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25日、9月20日、10月20日、11月1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8年11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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