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郑政办〔2008〕31号
发布日期:2008-8-1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郑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要在前5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环境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县(市)、区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全市已获省政府审批的28个饮用水源保护地,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环保总局第10号令)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脱氮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水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要求,2008年重点对省政府批复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涉及的28个饮用水源保护地,以及淮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违反 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7月30日前报送郑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郑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郑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撰写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郑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五、本方案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郑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穆为民 郑州市副市长
副组长:陈 新 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炳辰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于 雷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传美 郑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照建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关福昌 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 笠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赵然华 郑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姜 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潘公社 郑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潘建华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 雷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总工程师
梁书信 郑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树德 郑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冯建勋 巩义市副市长
苏建设 登封市副市长
赵高翔 新密市副市长
翟巧枝 荥阳市副市长
高建军 新郑市副市长
李雪生 中牟县副县长
姚金玉 中原区副区长
王启树 二七区区长助理
许贵舟 金水区副区长
宋 洁 管城回族区副区长
李文哲 惠济区副区长
王玉红 上街区副区长
时连渠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长根 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杨照建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指导、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