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湘国土资办发(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1-7
执行日期:2008-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各地勘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和有关 规定的定期检查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三)获得B级的,可以承担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获得C级的,列入监督检查重点,严格审查其资质增类和升级申请,取消参加政府和行业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各项评优活动资格,暂停承担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资格;
(五)获得D级的,列入黄色提示名单,作为资质减类或者降级的重要依据,建议业主应慎重选择其承担地质勘查工作,取消承担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资格;
(六)连续2年获得D级的,列入红色警示名单,依法做出地质勘查资质减类、降级、吊销等处罚,建议业主不选择其承担地质勘查工作;
(七)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时,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优选地质勘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未向社会公开的征信机构记录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实行无偿服务;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未向社会公开的征信机构记录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信人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被征信人。被征信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标明被征信人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被征信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被征信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征信机构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信息服务产品的提供情况;
(三)异议信息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发生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对征信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执行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信用信息安全保密、数据维护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对被征信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处理和答复情况。
征信机构应当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和披露期限;
(二)信用信息服务的方式;
(三)信用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信息处理程序;
(五)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投诉和举报。
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或答复。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征集、披露信用信息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人、被征信单位在征集、披露和提供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时违反《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依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征集目录
一、基础信息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基本账户、法定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上年度末单位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上年度总收入、总支出、节余与收益(利润)
4、上年度末高中级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增减记录
5、上年度末主要勘查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增减记录
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身份记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登记有效的勘查许可证
9、三年内编制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或设计目录、地质报告目录、钻探及坑探工程目录,以及上述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报告、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质量等级。
10、三年内正式提交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一览表
二、良好信用信息
1、市州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其为守信单位的文件或者公告
2、法定认证机构出具的ISO9000或者GB14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文件
3、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野外检查、成果报告、工程质量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等次的记录
4、获得国家、部、省级地质勘查成果奖、科技进步奖
5、获得全国功勋地质勘查单位
6、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省级地质勘查行业组织的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表彰文件或者公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良好信用信息
三、提示信用信息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申报表》或者瞒报提示、警示信用信息
2、在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信用信息报送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经查实为弄虚作假的
3、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或者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提供勘查服务
4、作为探矿权人有以采代探行为,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5、将项目分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
6、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7、被认定为非法转让、抵押矿业权
8、超越地质勘查资质类别、等级承担项目或工程
9、在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10、地质勘查、施工、报告等弄虚作假
11、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野外检查、成果报告、工程质量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单位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2、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
13、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地质勘查活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14、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地质勘查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
15、发生法律效力的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败诉司法判决、支付其他当事人财物的仲裁裁决
16、因地质勘查活动违反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四、警示信用信息
1、不按时报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申报表》或者瞒报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被行政管理机关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2、3年内因同一类地质勘查违法行为,被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做出2次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3、3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地质勘查、施工、报告弄虚作假
4、拒不执行司法机关做出的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5、因经营不善被破产清算、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违法或者违规被处以地质勘查行业禁入、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等
6、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附件二 :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计分表
(一)良好信用信息(本类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00分)
序号 | 指 标 | 加分标准 |
1 | 市州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其为守信单位 | 加20分 |
2 | 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野外检查、成果报告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 优秀的加5分 良好的加2分 |
3 | 地质勘查钻探、坑探工程被业主单位评定为优秀 | 加2分 |
4 | 地质勘查成果奖、科技进步奖 | 国家级加30分 部省级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0分,三等奖加10分 |
5 | 全国功勋地质勘查单位 | 加30分 |
6 | 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省级地质勘查行业组织的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表彰 | 国家级加20分 省部级的加15分 市州级的加10分 县级的加5分 |
7 | 获得ISO9000或者GB14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 加10分 |
8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良好信用信息 | 加10分 |
序号 | 指标 | 扣分标准 |
1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申报表》或者瞒报提示、警示信用信息 | 扣30分 |
2 | 在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信用信息报送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经查实为弄虚作假的 | 扣50分 |
3 | 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或者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提供勘查服务 | 扣50分 |
4 | 作为探矿权人以采代探,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扣30分 |
5 | 将项目分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 | 扣30分 |
6 | 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扣50分 |
7 | 被认定为非法转让、抵押矿业权 | 扣30分 |
8 | 超越地质勘查资质类别、等级承担项目或工程 | 扣30分 |
9 | 在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 扣30分 |
10 | 地质勘查、施工、报告等弄虚作假 | 扣50分 |
11 | 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野外检查、成果报告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 扣10分 |
12 | 地质勘查钻探、坑探工程被业主单位评定为不合格 | 扣2分 |
13 | 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 | 扣30分 |
14 | 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地质勘查活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 警告的扣20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扣30分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行政拘留的扣50分 |
序号 | 指标 | 扣分标准 |
15 | 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地质勘查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 | 每起扣50分 |
16 | 发生法律效力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败诉司法判决、支付其他当事人财物的仲裁裁决 | 扣20分 |
17 | 因地质勘查活动违反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 | 扣30分 |
18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 扣10分 |
(三)警示信用信息
附件一所列警示信用信息每发生一起扣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