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11-29
执行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监察局: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以外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各种限制,坚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企业的发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向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其自觉守法。要把握好执法的频率和力度,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先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指导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通过执法工作,既要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要让投资者感受到我省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协助。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