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对报关员资格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06-12-2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2-25

执行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汇总,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海关总署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七、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八、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最终考试成绩以核查单上的成绩为准。海关总署将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中对考试成绩予以调整。

  九、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原报名海关的通知后,领取本人的核查单。

  十、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

  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编号:

申 请 人  考试成绩  
报名海关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申请对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进行核查。
特此声明,本人已知悉并遵从海关以下规定:
一、核查仅限于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二、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核查结果 
第一大题              第二大题  第三大题              
第四大题  第五大题  第六大题  
第七大题  总分合计  核分登录  
核查意见(打勾项为最终核查意见)
□ 经核查,分数无误。
□ 经核查,分数合计或登录有误,实际分数应为分。
□ 其他情形:
核查单位:  (签章)      核查日期:日 

  本核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海关留存,第二联交申请人。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