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10-30
执行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1900-1-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