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赣财建[2007]260号文
发布日期:2007-12-10
执行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1900-1-1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管理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0(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工作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