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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7-28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锡政办发〔2008〕209号

发布日期:2008-7-28

执行日期:2008-7-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无锡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无锡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锡太湖保护区的决定》,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2008年7月至11月,将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方针,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在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集中整治重点流域、区域和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5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锡环委发(2008)6号),进一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企业,取缔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的排污口,整治准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要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监察和监测机制。建立水源地应急管理体制,按照需要配齐、配好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中旬组织检查组,对各级挂牌督办案件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特别是今年来市级交办的案件,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区,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程,对未按期完成提标改造、污水超标严重的污水处理厂,要严惩重处。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以及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和我市《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锡太湖保护区的决定》要求,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工作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整治。在2007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的环境问题。一是全面、认真清理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对于未完成报批,或报批后因区域、产业定位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编的,要加快相关工作,年内完成审批工作。二是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2006年以来新开工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四是要进一步排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构、落实应急措施。凡涉及化工等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开发区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2.实施封堵沿湖排污口行动。2008年12月31日前,封堵23条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沿岸两侧工业企业(包括企业生活污水)及宾馆、饭店、疗养院、学校等三产单位直排水体的排污口。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接管措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无接管条件的,采取技术措施,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实现污水零排放;不具备接管条件又难以实施中水回用的单位,进行搬迁或关闭。

  3.铁腕治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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