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文 号:假日办[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了确保2008年“春节”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1月30日至2月5日连续开展“黄金周”预报工作。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特点,全国假日办要求参加“春节”黄金周预报的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北京、天津、长春、吉林、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厦门、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和景区(长白山、曲阜三孔、博鳌、玉龙雪山)于2008年1月30日至2月5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
(二)2月6日至2月12日,发布各类旅游新闻和旅游服务信息及其便利和服务游客等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
请参加“春节”黄金周预报的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办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当地假日旅游情况,将本地区市场情况、市场热点、有特色的节庆活动、新的旅游项目及其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于2月6日至2月12日每天17时前通过网络报送至全国假日办。
除此之外,请总结本地区假日旅游市场的新变化、新趋势,并对新休假制度下的假日旅游工作提出工作设想和建议,于2月11日17时之前,通过网络或邮箱(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