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许政办[2008]108号
发布日期:2008-7-23
执行日期:2008-7-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许昌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许昌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企业排污,确保“十一五”我市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环境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已完成保护区划分并获省政府审批的北汝河、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襄县麦岭、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5.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进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电力、供热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强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集中开展清潩河、颍河流域、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2008年重点对我市清潩河、颍河流域及4个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16号)要求,完成排污口截流任务。
2.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3.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所在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加强对档发、化工、豆制品加工、三粉加工等涉水行业生产项目的监管,确保其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许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宗保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宁伯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明洲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卢树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副会任
孟力军市监察局副局长
白玉庆市工商局副局长
乔中彬市司法局副局长
高炳振市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
陈宏敏市农业局副局长
潘景伟市畜牧局副局长
田建军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
李禄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贾涛许昌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殿章市环保局副局长
彭占亭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张明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殿章、彭占亭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