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地震局
文 号:渝文审〔2007〕47号
发布日期:2007-11-7
执行日期:2007-1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供核实意见后十日内一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
行业务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五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重庆市地震局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震局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接受中国地震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