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执行日期:2007-2-1
生效日期:190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