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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时间:2006-12-24

发文单位:辽源市人民政府

文  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12-24

执行日期:2007-1-1

生效日期:1900-1-1

  《辽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王兆华
2006年12月24日

辽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安监、消防、劳动、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气象局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

  第五条 省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到吉林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辽源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详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外省、市(自治区)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到吉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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