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7-10-25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旅游局:
为了加强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和促进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全区农家乐旅游发展实际,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旅游服务,提高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旅馆 业治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 。
坚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有序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得毁坏当地原始风貌。
第十四条 农家乐各项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章 农家乐星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农家乐实行星级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一)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复核、检查制度。自治区星评委统一制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其他取任何费用。
(二)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成立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旅游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行业自律、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安监、物价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要经过专业培训。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受理游客的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一、第二、第七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会同工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处理;屡教不改的会同工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