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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时间:2007-08-14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8-14

执行日期:2007-8-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大量民居未按抗震标准设计和施工,抗震防灾能力较低,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造成较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推进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的实施,提高农村民居抗震保安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改善农村民居环境条件,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在鄂东、三峡库区、鄂西北高烈度地区已经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县(市),探索不同类型农居试点的工作模式和技术特点,形成一批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适合农民需要的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网络,基本消除不具备防震减灾能力的危旧民居,使农民自建民居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普遍增强。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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