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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8-07-11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藏政办发〔2008〕92号

发布日期:2008-7-11

执行日期:2008-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厅、环保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下达的一项硬性任务。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自2007年4月启动以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扎实推进清查普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已有69个县级普查机构完成了普查表填报工作。国家普查办拟定7月底对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将全面进行返工。但从近期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到各地(市)调查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普查登记过程中出现漏报普查对象、普查表填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运用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产排污量时差错率较高等突出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严重影响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质量。

  真实、系统地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是各级政府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是污染源普查取得成功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普查机构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质量要求作为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线,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为此,按照国家普查办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污普办(2008)15号)要求,针对当前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普查机构要再次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本地区污染源普查进行自查,主要核查有无漏报普查对象的问题,如有漏报要及时进行补报。

  二、各级普查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各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再次进行核实,保证普查表填报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运用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方法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运用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工作能力,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

  四、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将在完成对日喀则、林芝、那曲、阿里地区核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人员于近期赴其余地(市)对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质量进行核查。

  五、自治区农业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区农业源普查进展情况,做好农业源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全区农业源普查数据质量。同时,要对全区农业源普查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要求,在近期内开展一次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上报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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