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许政办[2008]104号
发布日期:2008-7-11
执行日期:2008-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许昌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 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