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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7-09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梧政办发[2008]127号

发布日期:2008-7-9

执行日期:2008-7-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政办电(2008)1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梧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梧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环保专项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活动。

  各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要稽查已被挂牌督办企业近3年的排污费征收情况。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市)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情况;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清理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续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企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10号令)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以上的县(市、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1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察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1年以上但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 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对其营运单位进行处罚。对擅自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违法行为。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开展对重点行业污染企业的集中整治。

  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造纸、冶炼、制糖、酒精、淀粉等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工作,并对重点河流流域的相关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要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制革、印染、酒精、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报请所在地市、县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 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市、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分阶段情况在7月10日前报送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后续督察、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行业、重点河流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分别于7月18日、8月18日、9月18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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