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局关于推荐使用新版“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的通知

时间:2007-08-15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旅游局

文  号:厦政旅〔2007〕102号

发布日期:2007-8-15

执行日期:2007-8-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旅行社:

  根据《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一日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厦门市旅游局改版印制了“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该单集行程安排、一日游合同为一体,操作简便。现将使用新版“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各旅行社组接的散客一日游团队可使用市旅游局推荐的新版“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

  二、凡经营散客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请指定专人到市旅游质监所免费领取“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

  三、“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程约定单”,背面为“旅行社告知事项”及“旅游者须知”,由旅游者保存。第二联“接团通知单”,为旅行社存档和市场检查联。导游员带团时必须持该单接受监督检查,带团后交旅行社存档备查。

  四、旅行社应当与参加“一日游”的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详细载明下列内容:

  (一) 团号、人数、出团日期、时间、出团地点;

  (二)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

  (三) 游览景区(点)的名称;

  (四) 旅游行程中用餐、用车安排及其标准;车辆车号;

  (五) 旅游行程中购物安排及购物商店全称;

  (六) 旅游团队组织形式。

  五、各旅行社必须在“散客一日游行程约定单”的每联正面加盖旅行社公章,并指定专人作为“乙方”(旅行社代表)在行程约定单上签字。导游员务必提请旅游者在详细阅读行程约定及“告知事项”后,在“甲方”(旅游者)一栏上签字。

  六、旅行社在委托非本社导游员执行带团任务时,必须在“委托”一栏内加盖旅行社公章(部门章无效)。

  七、市旅游局将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定书面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厦门市旅游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