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7)133号
发布日期:2007-8-14
执行日期:2007-8-14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旅游局《关于加快我省旅游商品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我省旅游商品发展的意见
省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为了促进我省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研发,加快旅游商品生产和流通,繁荣旅游商品市场,增加旅游购物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推动高原旅游名省建设,现就加快旅游商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突出地方特色、民族文化特色和景观特色,开发生产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特色突出、包装精美,具有艺术性、纪念性、实用性的旅游商品,推进旅游商品的规模化、系列化和品牌化,提升青海旅游商品形象;加快旅游商品营销市场建设,疏通流通渠道,加强诚信服务,形成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努力把旅游商品培育成为旅游业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方针,通过重点扶持,滚动发展,形成特色突出、品种多样、层次分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商品系列。
(一)农(牧)产品(高原生态保健品:蜂王浆、羊胎素、鹿系列产品;天然健康食品:青海山珍、高原禽畜肉食品等;青稞酒;特色小吃;高原花卉;皮革制品等);
(二)民族文化用品(民族服饰;民族用品;藏毯、挂毯、藏刀等;宗教文化用品等);
(三)特色工艺品(昆仑玉系列产品;藏羚羊、野牦牛等高原特有动植物工艺品);
(四)中、藏药产品(冬虫夏草、红景天、大黄、藏茵陈等制品;盐系列美容、保健产品等);
(五)文化艺术品(热贡艺术制品;土族盘绣、农民画、剪纸;文物复制品;图书、音像制品等);
(六)体现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纪念邮票、纪念币、纪念章,摆、挂件等);
(七)能够转化为旅游商品的我省中国名牌、青海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体现青海特色的知名产品。
争取到2010年,打造出国内知名旅游商品龙头企业15个,旅游商品100种以上,其中国内外知名品牌20种以上;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25%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引导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我省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合作、项目技术人才引进等形式,建立研发、生产和销售一体化的旅游商品体系。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利用青海自然和人文资源,研发、生产特色旅游商品,将青海的人文和自然特色融入各类旅游商品中。
(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传统工艺与高新技术有机结合,推陈出新,不断研发生产满足旅游消费者购买心理的旅游商品。
(四)面向大众、兼顾高端。在突出青海特色和纪念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的游客研发不同档次的旅游商品。既要注重研发面向社会大众和普通游客的商品,突出实用性、馈赠性;又要研发面向高端游客的高档商品,突出收藏性、艺术性。
(五)统筹安排、良性循环。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利用当地资源、技术,吸纳当地劳动力、体现生态环保和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旅游商品。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旅游商品开发重点与项目建设,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方关系,促进我省旅游商品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旅游商品开发列入旅游产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成立由经委、商务、旅游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旅游商品开发领导小组,加强对当地旅游商品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
2、省经委、财政、旅游、科技、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二)政策扶持。加大对旅游商品开发的支持力度,推动旅游商品发展。
1、建立旅游商品研制、开发与生产专项基金。由省旅游局从旅游发展基金、科技厅从科技经费中列支一部分,财政部门筹集一部分,专项用于旅游商品研发、奖励和宣传促销,用于扶持特色突出、市场前景较好、带动作用强的重点研发、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用于奖励旅游商品销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建立优秀旅游商品的评价和旅游商品重点单位推荐制度。每年对旅游商品进行一次评选,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旅游商品展评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成果转化进行重点支持;对评选出的旅游商品在政府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上进行重点宣传,出版《青海旅游购物指南》。将能代表青海形象、特色鲜明、包装精美的旅游商品作为公务、商务、会务馈赠的指定商品,将旅游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3、搭建旅游商品展示平台,展示青海旅游商品。商务、旅游及相关部门在省内外进行宣传促销时,应有旅游商品展示内容,并优惠为旅游商品提供展台;鼓励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等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扶持政策;省内各宣传媒体加强对我省旅游商品的宣传。
4、对研发生产民族用品类、农副产品类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在省级重点旅游景区(点)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引进国际领先的高新技术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5、全省各级金融部门、农村信用社应把旅游商品开发作为信贷支持重点之一,加大金融部门对发展旅游商品的信贷投入。每年适时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重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和开发旅游商品;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对于季节性收购农产品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积极支持,及时发放。
6、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旅游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景区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旅游商品市场建设同城市改造、景区建设、商业网点同规划、同建设。在西宁、格尔木等主要旅游城市规划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购物商城,或建设旅游商品购物一条街和饮食文化一条街;在主要旅游景点、景区规划开辟旅游购物点或旅游商品一条街。
(三)规范旅游商品市场。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市场规范。
1、实施旅游商品商标注册和专利申报制度。认真贯彻《标准化法》,建立健全地方、行业及产品标准。要调动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完善旅游商品标准体系,加快旅游标准化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产权保护力度。积极组织推荐有条件的企业参加中国名牌、青海名牌、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提高我省旅游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2、加强质量管理。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督检验,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珠宝玉石等贵重旅游商品的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应加强市场规范管理,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对生产营销假冒伪劣商品、误导游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要依法处罚。
3、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旅游购物场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四)建立共赢机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信息咨询、营销策略、质量监督、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有偿服务,为旅游者、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服务;旅行社要把旅游购物作为丰富旅游内容、拉动旅游消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旅游商品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使之成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科工贸、产供销、旅游业与工商业的纽带。
2、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对旅行社采取欺骗手段诱导旅游者到非旅游商品重点推荐单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工商、旅游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惩处,维护旅游者权益。
3、对促进旅游消费成绩突出,且没有因欺诈、强迫、误导旅游者购物行为,组织旅游者购物消费量获得全省前6名的旅行社,省旅游局从旅游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五)培育研发人才。全省各地区、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单位要转变观念、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培育旅游商品研发人才的新途径;有关院校要增设旅游商品开发设计专业,尽快培育一批较高素质的人才;科研院所、生产单位要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多种渠道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具有旅游商品开发、营销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实我省旅游商品专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