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7-8-1
执行日期:2007-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旅游局、各国际国内旅行社:
为了加强对全市旅行社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 含有安全责任条款;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设计旅游行程,防止驾驶人疲劳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职责明确、完备的行李交接制度,旅游行程中行李丢失、损坏的,随团服务人员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二十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将安全保障工作贯穿始终:
(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
(二)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召开旅游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明确提示行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告知旅游目的地风土民情、民俗禁忌和法律规定、紧急救援途径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
(四)旅游行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旅游结束后,应当对旅游团队活动做出安全风险评估,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报送渠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