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银政办发〔2008〕152号
发布日期:2008-7-3
执行日期:2008-7-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银川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规定,为确保我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即:2008年化学需氧量减排5%、二氧化硫减排2.5%),各县(市)、区要结合对2007年度排放总量的分析,必须对辖区内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总量控制,坚决按核定量执行(见附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08年银川市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别制定本辖区污染物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三、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各县(市)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环境治理工程余出总量,方可准入;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实施增产不增污,方可立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我市从2008年起每年按照《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年度实际变化量、达标排放和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在每年4月底前公告上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量完成情况。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附:银川市2008年各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表
区域 污染 物种类 | 烟尘(吨) | 二氧化硫(吨) | 工业粉尘(吨) | 化学需氧量(吨) | 氨氮(吨) | 固废(吨) |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
兴庆区 | 483 | 2200 | 0 | 2200 | 500 | 0 | |
金凤区 | 465 | 3800 | 30 | 2100 | 190 | 0 | |
西夏区 | 2200 | 13100 | 1271 | 4600 | 450 | 0 | |
永宁县 | 660 | 4200 | 160 | 8700 | 808 | 580 | |
贺兰县 | 730 | 2300 | 150 | 4300 | 270 | 500 | |
灵武市 | 350 | 2500 | 62 | 2400 | 204 | 1000 | |
合 计 | 4808 | 28100 | 1673 | 24300 | 2422 | 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