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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的通知

时间:2008-07-03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银政办发〔2008〕152号

发布日期:2008-7-3

执行日期:2008-7-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银川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规定,为确保我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即:2008年化学需氧量减排5%、二氧化硫减排2.5%),各县(市)、区要结合对2007年度排放总量的分析,必须对辖区内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总量控制,坚决按核定量执行(见附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08年银川市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别制定本辖区污染物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三、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各县(市)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环境治理工程余出总量,方可准入;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实施增产不增污,方可立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我市从2008年起每年按照《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年度实际变化量、达标排放和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在每年4月底前公告上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量完成情况。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附:银川市2008年各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表

区域 污染
物种类 
烟尘(吨) 二氧化硫(吨) 工业粉尘(吨) 化学需氧量(吨) 氨氮(吨) 固废(吨)  
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  
兴庆区 483 2200 0 2200 500 0  
金凤区 465 3800 30 2100 190 0  
西夏区 2200 13100 1271 4600 450 0  
永宁县 660 4200 160 8700 808 580  
 
贺兰县 730 2300 150 4300 270 500  
灵武市 350 2500 62 2400 204 1000  
合 计 4808 28100 1673 24300 2422 2160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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