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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7-07-10

发文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忻政办发[2007] 120号

发布日期:2007-7-10

执行日期:2007-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忻州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忻州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政发[2006]62号,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的(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视为紧急灾情,即启动本应急工作方案。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小型地质灾害由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

  (一)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

  总 指 挥:秦新年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曹剑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郝兴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真  市国土资源局书记

  成    员:樊林威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广才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  亮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爱生  市经委副主任

  贾文魁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钰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忻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常月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赵和玉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守瑞  市安监局总工

  张俊伟  市旅游局副局长

  郭万根  市卫生局副局长

  苏喜福  市气象局副局长

  张术强  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斌俊  忻州公路分局总工

  丁春城  武警忻州支队副支队长

  史立新  忻州网通分公司副经理

  曹明德  忻州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樊林威(兼)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小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市财政局:要根据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各地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配套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监测工具。

  (五)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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