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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09-09-18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  号:环函〔2009〕224号

发布日期:2009-9-18

执行日期:2009-9-18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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