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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

时间:2006-03-09

发文单位:天津海关

文  号: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6-3-9

执行日期:2006-3-9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之规定,出具常住机构和常住人员进境机动车辆非海关监管证明,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

  另常住机构、常住人员征税进境车辆办理手续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常住人员车辆须本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二、行车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四、如本人办理需提供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代办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海关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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