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09-8-28
执行日期:200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