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洪府厅发〔2007〕70号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6-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预案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5 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
3、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3.2 震害防御机制
4、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通讯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结束
5、后勤处置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生效时间
8、附录
8.1 相关的应急预案
8.2 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8.3 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1、总则
1.1 预案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2.2 统一领导
地震灾区的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相关 和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省建设厅《江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后,建设系统在从事地震应急活动时执行。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2.1.1 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建委主任
成 员:市规划局局长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市房管局局长
市人防办主任
市园林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路局局长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昌市建委。
2.1.2 主要职责
根据市政府(或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依据临震预报或实际发生的震情、灾情:
(1)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等级;
(2)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应急工作;
(3)按照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要求,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
(4)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工程抢险组,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等工程抢险工作;
(5)按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派员参加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或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交办的有关工作;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2.2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参加市政府(或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传达市政府(或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主持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并指挥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本系统抗震救灾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指挥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应急领导小组全面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3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分管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担任。
成员: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3.2 主要职责
(1)随时接受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及时了解灾区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意见;
(3)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各项指示;
(4)在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5)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本系统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
(6)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2.4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1 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应急期间机关通讯系统的维护,保证信息(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畅通;负责安排昼夜抗震值班,随时保持与市政府(或市地震灾害指挥部)、建设厅以及地震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讯畅通,保证领导小组领导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
(2)负责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3)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5)负责应急状态下办公室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6)负责审查建设系统有关抗震防灾、救灾的新闻报道稿件,并组织编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简报;
2.4.2 市建委
(1)根据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派员参加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抗震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工作;
(4)指导地震灾区(或临震区)的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震时应急评价、工程抢险和震害调查等工作;
(5)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或支援。
(7)负责地震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4.3 市市政公用局
负责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4.4 市规划局
调查总结城市、村镇规划方面的抗震防灾经验教训;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4.5 市房管局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房地产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加强维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房屋建筑的震害情况;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4.6 市交通局
加强对地质灾害交通险情的动态监测;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运输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2.4.7 市公路局
加强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组织对破坏的公路、桥梁、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公路桥梁进行排险加固。
2.4.8 市人防办
负责将部分人防工程确定为避险场所。
2.4.9 市园林局
负责将部分园林绿化用地确定为避险场所。
2.5.0 市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
市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8.3
3、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和地震的严重程度划分。
3.1.1 按照地震紧迫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3.1.1.1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区域进行的划分,此阶段作中期地震预警准备;
3.1.1.2 地震短期预报
指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短期预警准备;
3.1.1.3 临震预报
指对10日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临震预警准备。
3.1.2 按照地震严重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3.1.2.1 一般地震
里氏5.0级≤ M <里氏6.0级地震
3.1.2.2 较大地震
里氏6.0级≤ M <里氏6.5级地震
3.1.2.3 重大地震
里氏6.5级≤ M <里氏7.0级地震
3.1.2.4 特别重大地震
M ≥里氏7.0级地震
3.2 震害防御机制
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或省、市政府发出地震临震预报后,市建委将根据《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本预案,全面展开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建设系统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尤其要加强工程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设备和物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的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当所辖地区被列入里氏6.0级以上地震的重点危险区时,由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建设部门建立位于地震重点灾区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概况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组织制定《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救方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城市疏散通道和场地安排》、《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等,并纳入我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2、当所辖地区被列入里氏5.0级以上地震的重点危险区时,由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建设部门建立位于地震重点灾区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概况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组织制定《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救方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城市疏散通道和场地安排》、《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等,并纳入我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3、当所辖地区被列入里氏4.0级以上地震的重点危险区时,由市领导小组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当地建设部门建立位于地震重点灾区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概况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组织制定《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救方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城市疏散通道和场地安排》、《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等,并纳入我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4、当接到里氏4.0级以下地震的临震预报或短期预报时,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要求,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临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危房拆除,重要设施的抗震鉴定和临震加固,以及避震疏散场所的清理和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到实地督导、落实。
4、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1.1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或南昌地区5.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至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南昌地区级4.0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至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南昌地区3.5级—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南昌地区3.0级—3.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响应级别
市建委破坏性地震的响应级别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 四个等级
地震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
重大地震灾害 Ⅱ
较大地震灾害 Ⅲ
一般地震灾害 Ⅳ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半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地震震情、灾情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情况,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I级响应,通报灾情,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到办公室开展应急工作,在征得市地震灾害指挥部同意后,向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汇报。
(2)1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计财处、建管处、工程建设处、勘察设计处、质安处、办公室等机关处室以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区情况和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3)1小时30分钟内,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研究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等城市市政设施抢险抢修和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
(4)2小时内,组成领导小组现场工作小组赶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全体干部大会,通报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动员工作。
(5)6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第二次会议,讨论抗震救灾方案,并向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6)应急期内,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并按会议要求部署全市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要求,派人参加上一级指挥部相关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2.2 Ⅱ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地震灾害1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地震情况,向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情况,并通知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宣布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Ⅱ级响应,通报灾情,报告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同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到办公室开展应急工作。
(2)3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区建设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情况;计财处、工程建设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委办公室、质安处等机关处室及各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并向灾区派出工作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协助县、区建设部门抗震救灾工作。
(3)6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研究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等城市市政设施抢险检修和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召开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全体干部大会,通报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动员工作,并向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在应急期内,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会议要求部署全市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派人参加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指挥小组相关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2.3 Ⅲ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地震灾害1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地震情况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情况,并通知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宣布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Ⅲ级响应,通报灾情,研究开展应急工作,在征得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2)3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并向灾区派出工作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指导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救灾工作。
(3)6小时内,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干部大会,通报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动员工作。
4.2.4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得到并证实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信息后1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有关部门,收集地震情况,向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灾情,宣布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继续了解震情、灾情,视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汇报。
(2)在5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工作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协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救灾工作。
(3)在应急期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了解情况,开展应急工作,并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3 应急通讯
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储省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等应急通讯录,并定期更新;主要通讯联络方式采用工作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工作预案,明确信息报送具体负责单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装备,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灾情。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指挥小组的信息报送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并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地震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情、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
在应急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地震灾区的重要情况,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5 应急处理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地震发生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订实施抢险、排险、抢修和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以避免灾情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技术方案,由市技术专家工作组组织制定。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不需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是拆除重建等类别。条件允许时,应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组织抗震设防和规划专家工作组负责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订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 应急结束
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后期处置
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建设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数据,也为以后城镇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积累经验。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实施。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6、保障措施
6.1 交通、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建设系统交通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交通工具和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应安排机关干部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震情灾情信息;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案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建设系统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基本人员力量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有关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做好准备。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要对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系统、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物业等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并结合本预案和《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 监督检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习、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的依据修订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3个月内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沟通与协作
市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现场救灾指挥部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订与解释部门为南昌市建委。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录
8.1 相关的应急预案
《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
《南昌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南昌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8.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8.2.1 南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南昌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