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时间:2006-01-26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第145号令

发布日期:2006-1-26

执行日期:2006-3-1

生效日期:1900-1-1

  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及“以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组织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