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第145号令
发布日期:2006-1-26
执行日期:2006-3-1
生效日期:1900-1-1
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及“以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组织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