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7号
发布日期:2005-12-27
执行日期:2006-2-1
生效日期:2008-5-1
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 。
第十九条 关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条 海关应当公布关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将海关关务公开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海关监督部门进行反映、举报或者投诉。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反映、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处理。
对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监督部门反映,上一级监督部门应当责成原监督部门限期办理,或者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缉私部门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