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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本市旅游交通安全规定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7-06-08

发文单位: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文  号:沪旅〔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6-8

执行日期:2007-6-8

生效日期:1900-1-1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国际旅行社:

  6月7日上午本市宝山区康华旅行社一旅游团组在沪杭高速公路浙江嘉善段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一死多伤,该社租用的客运车辆系河北省牌照的外埠车辆。

  暑期旅游高峰将至,旅游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对此现就有关旅游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再次重申以下要求,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市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客运营运资质的本市车辆,租用车辆要选择资质全、车况好、管理严、信誉好、服务优的本市旅游汽车营运公司,严禁使用无客运营运资质的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租用外省市牌照的车辆承运从本市出发及来沪的旅游团组。

  二、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必须与车公司签订用车合同,确认车辆保险和年检情况,并要求车辆单位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

  三、旅行社不得使用车况差、车龄高的车辆,慎用个人挂靠的营运车辆,做好游客个人旅游保险的推荐和投保工作。

  四、旅行社要做好司导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导游员与驾驶员相互监督机制。进入高温季节后要尤其注意提醒司机保证充足睡眠,不得疲劳驾驶。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旅行社,全市各旅行社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事故隐患。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于近期开展一轮督促检查工作,市旅游委将联合市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全市旅游交通安全开展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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