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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1号——公布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2005-12-08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05-12-8

执行日期:2005-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现向社会公布《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按月公布中国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为了及时向公众提供最新的海关统计月度数据,自2006年1月起,增加提供《海关统计快讯》。

  四、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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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快报│快讯│月度初│月度咨│中文月报│英文月报│中文年鉴│英文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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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12日│13日 │25日 │ 25日 │ 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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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 │10日│13日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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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12日│13日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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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14日│17日 │28日 │ 28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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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 │10日│13日 │25日 │ 25日 │ 30日 │ 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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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12日│13日 │25日 │ 25日 │ 30日 │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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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 │10日│13日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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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 │10日│13日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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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14日│17日 │28日 │ 28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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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 │10日│13日 │25日 │ 25日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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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

  说明

  1、快报(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仅向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

  2、快讯(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和《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对外公布。

  3、月度初步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和《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4、月度咨询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

  电话:010-65195623,传真:010-65195884

  网址:www.chinacustomsstat.com,www.hgtj.cn,邮箱:service@hgtj.cn

  5、中文月报、中文年鉴:

  发行单位:海关总署杂志社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中国海关杂志社

  电话:010-64281003,传真:010-64227190,邮编:100013 邮箱:fx@zghgzz.sina.net

  6、英文月报:

  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

  电话:852-25722289,传真:852-28342985,网址:www.eiahk.com,邮箱:eiaet@pacific.net.hk

  7、英文年鉴:

  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四楼B室

  电话:852-29739133,传真:852-25309820,网址:www.b2bchina.com.hk,邮箱:info@goodwill.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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