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郯政办发〔2006〕94号
发布日期:2006-9-14
执行日期:2006-9-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气象观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和代表性,便于观测和积累气象资料,准确反映我县气候资源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办发[1985]87 号和鲁政办发[1986]1 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站址变动规定》和《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共同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气象观测场附近搞违章建筑和植树造林等。
二、对观测场环境的要求是:
1、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与孤立障碍物的距离:≥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2、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
3、与公路路基距离:﹥30米;
4、与大型水体距离:﹥100米;
5、与作物、树木距离:在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6、太阳辐射和日照等: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
三、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门要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在气象观测场周围,搞好建筑、用地的设计和审批控制工作。
四、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 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