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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7-05-10

发文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文  号:建办城函[2007]291号

发布日期:2007-5-10

执行日期:2007-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07号)要求,我部将于今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将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通过验收考核,督促各风景名胜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考核验收时间将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及说明

  根据建设部2007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为了明确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考核标准,为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考核内容

  1、《验收标准》分为六个方面:(一)机构设置管理职能;(二)总体规划编制实施;(三)违规违章建设查处;(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五)标志标牌规范设置;(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2、考核要点内容为 17项。

  二、考核办法及分值

  1、《验收标准》设定的考核满分为100分。

  2、通过考核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分类排序,考核结果分出三个档次:(一)合格;(二)基本合格;(三)不合格。

  3、考核办法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三、考核程序说明

  1、凡《验收标准》中考核项注明“※”为验收不合格;注明“*”的结论不得定为合格。

  2、建设部城建司负责对《验收标准》的说明和解释。

标准内容  考 核 要 点  考核分值  考核
方式  
考 核 细 则  备 注  得分  
一、 机构设置管理职能 1、按国家有关 进行调查摸底。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严格按照规划对违规违章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6 分)。
2、未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彻底,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
(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8、根据调查情况,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等)处理意见和规划。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等)处理意见;(  6 分)。
2、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不当、力度不够,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
(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9、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的处理意见。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严格落实处理意见,违规违章建筑和设施已按规划要求拆除、整改或搬迁;(6分)。
2、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整改或搬迁违规违章建筑和设施;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
(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10、监管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  10 实地
考察  
1、约谈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了解基本认识(2分)。
2、查看办公场所(2分)。
3、对照统一标准,检查系统软(3分)硬(3分)件配置。  
※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为不合格。    
11、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5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1、约谈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了解业务熟练程度(2分)。
2、检查地形图、规划资料和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入机情况(2分)。
3、已参与过遥感影像监测核查(1分)。  
    
12、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  3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1、专职人员登记与变更情况(1分)。
2、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1分)。
3、建立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制度(1分)。  
    

五、
标志标牌
规范设置 
13、在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  6 实地
考察 
按规定要求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扣3分;在各主要出入口,每缺一处标志的,扣1分。 ※没有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为不合格。  
14、按照规划和标准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标牌、标识配置齐全、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标识上的说明必须标有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  6 实地
考察 
1、符合各项要求(6分)。
2、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3分);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3、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2 分);中英文两种以上标识(1分)。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扣去相应分。  
  
六、
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15、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内部管理、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6 查阅
文档 
六项规章制度健全(6分)。缺一项规章制度扣1分。   
16、认真制订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游览安全、旅游经营服务等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良好。  6 查阅文档、实地考察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6分)。实施效果较差的,每一项扣 1 分。    
17、风景名胜区各项内部管理(办公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等)以及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认真实施,责任落实,效果良好。  4 查阅文档、材料审核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4分)。实施效果较差、责任不落实的,每一项扣 1 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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