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5]293号
发布日期:2005-11-21
执行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制订的《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外资局 厦门海关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只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等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工作区,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园区企业和保税区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等行政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批准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5、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他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6、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7、除了 另有规定外,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23、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室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24、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5、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四、外汇管理
26、有关保税物流园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按照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7、对物流园区内注册的货物分拨企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支付得情况下,允许企业购汇解决。区内企业非贸易项下购付汇和资本项目交易,按照区外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保税物流园区内的货物,允许境内企业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向境外公司付汇。
五、市场准入
28、区内企业或个人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在向厦门市贸发局办理备案登记后,可依法开展贸易活动。
29、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物流园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比照象屿保税区有关企业设立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30、对落户园区内属于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审批权限的外资贸易企业和物流仓储分拨企业,按象屿保税区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直接到厦门海空港保税联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31、物流园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六、其他管理事项
32、物流园区是象屿保税区的组成部分。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物流园区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配合和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流园区进行业务管理,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33、除本试点意见有特别规定之外,物流园区适用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事项外,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物流园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征求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的意见;需要进入物流园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应当由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34、各行政管理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物流园区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象屿保税区政务网上公示。
申请者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5、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后,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