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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7-04-28

发文单位: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文  号:沪旅〔2007〕71号

发布日期:2007-4-28

执行日期:2007-4-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根据我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沪旅[2003]008号),结合本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现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息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息工作

  按照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和市旅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在2007年5月30日前完成与市旅游委核对区县所辖的各旅行社的名单和质量保证金金额,名单和金额核对无误后,市旅游委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3利息返还额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2/3利息留用额划转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帐户。2006年质量保证金利息返还原则为:存满一年的质量保证金(2006年补缴的非典期间暂退保证金视同存满一年计算)按委质量保证金专户当年实际利率2.067%计息返还,当年新设立旅行社且上缴未满一年的质量保证金暂不退息。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行社保证金利息清退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并应以银行贷记凭证形式将利息全部清退到所辖各旅行社帐户。

  二、关于上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情况表的具体要求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在2007年5月底前上报《2006年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年报》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情况表》(见附件),如实反映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实际财务情况。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针对历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清退当年旅行社保证金利息;

  2、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

  3、质量保证金及历次收支必须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4、不得侵占应返还旅行社的保证金利息,已将应退旅行社保证金利息转入结余的单位应立即从结余中转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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