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闽政办[2005]184号
发布日期:2005-10-31
执行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1900-1-1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方案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厦门区港联动试点方案》确定的分期开发方案抓紧进行一期0.26平方公里区域的封闭围网、卡口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并按照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一期工程预验收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正式验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