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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6-1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藏政发〔2008〕53号

发布日期:2008-6-10

执行日期:2008-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二)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意义重大。西藏农牧民占全区总人口的80%,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提高农牧区文明程度、改善农牧民健康状况的一件大事,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坚持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必然选择。各地(市)、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切实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农牧区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筑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把农牧区环境保护与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以“清洁水源、清洁能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为重点,保护好农牧区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农牧区环境保护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农牧民安居工程、饮水安全保障工程、薪材替代工程等统筹考虑,协同推进。重点抓好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牧区传统能源替代和村容村貌环境改善。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在做好饮水安全保障、传统能源替代和村容村貌环境改善的基础上,农区应重点抓好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牧区应重点抓好草地生态保护和游牧民定居。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牧区环境的责任。维护农牧民环境权益,加强农牧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牧区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

  到2010年,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力争农牧区传统能源替代率达到50%;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率达到50%;农区改水、改厨、改厕和改圈率达到70%,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30%;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土壤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逐步展开,农牧区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牧区生产生活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大部分农牧民用上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牧区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

  三、着力解决农牧区重点环境问题

  要按照“清洁水源、清洁能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要求,结合农牧民安居工程,开展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牧区环境质量,使广大农牧民向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转变。

  (六)切实加强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保障。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好《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有效解决107万人安全饮水问题,使农牧区饮水安全人口达到75%.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范围,加强监测和监管,禁止闲散人员、牲畜和一切可能的污染源进入保护区。及时掌握分散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重点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七)实施农牧区传统能源替代工程。加快农牧区能源建设步伐,改变农牧区能源结构,是有效保护农牧区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各地区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实施好《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和《西藏自治区薪柴替代能源发展规划》,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水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石油液化气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以减少广大群众对传统薪柴等能源的依赖,有效保护森林、草地和灌丛等原生植被。“十一五”期间,在条件适宜的59个县建设农村启用沼气20万座,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40处,生态校园沼气工程100处;在水资源丰富地区,实施“以电代薪”工程,建设37座小型水电站,铺设输变电线路,通过农牧区电网建设,解决无电地区生活用能问题;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建设被动式太阳房330万平方米,在全区范围内普及太阳灶。

  (八)强化村容村貌整治。加强村容村貌的整治,是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以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为突破口,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牧区生活污染治理,积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村和生态示范村。在农牧民安居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做到规划先行,同步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并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使用节材等低成本技术。村庄治理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乡村特色,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指导和督促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和乡村风貌。对农牧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牧区污染治理与农牧区户用沼气建设结合起来,以沼气建设带动农牧区改圈、改厕、改厨,实现人畜分离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建立农牧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逐步建立农牧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天然植被,切实保护好农牧区自然生态环境。

  (九)加强农牧区环境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是保持和改善农牧区环境质量,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在藏东北牦牛产业带、藏西北白绒山羊产业带、藏中奶牛产业带、藏中北草地型绵羊产业带、城郊猪禽产业带建设过程中,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严禁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水产养殖。

  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在藏东南农牧林复合经济区、藏中农牧结合经济区和雅江、拉萨河、雅砻河、尼洋河、年楚河流域,要开展农业标准化绿色生产,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科学使用农药技术,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农药化肥施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在草原“三灭”和农作物种植过程中,采取生物措施,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推广以高效节约为主要内容的节水农业技术,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态、草原生态建设技术,以病虫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减灾增效技术,实现农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做好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摸清全区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探索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和工矿废弃地等土壤污染区域的监测,选择具有典型性的区域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示范。

  四、强化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建立健全农牧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牧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负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好有关农牧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好农牧区环境保护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农牧区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牧区替代能源建设,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实施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部门要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并配套建设好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实现农牧区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和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置;卫生部门要加强农牧区医疗废物的监管,防止病原体对环境的污染、疫情的发生和疾病的传播;水利部门要实施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切实解决好农牧民饮水安全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土地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查把关,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林地原生植被保护,搞好防护林建设和造林绿化工作。开展乡镇环境督查员试点工作,以解决基层环保人员不足的问题,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牧区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牧区爱国卫生工作。

  (十一)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牧区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牧区环境保护,同时,要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牧区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加强农牧区环境监测和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牧区落户,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牧区转移,防止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向我区转移,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农牧区安家落户。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有效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加强对矿产(采砂、采石)、水利、旅游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管。加强农牧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形成功能齐全、覆盖广泛的执法监管体系,有效应对农牧区突发污染事故。研究建立农牧区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逐步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十三)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开展适合我区实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农牧区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在全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牧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牧民参与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农牧民向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转变。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污水处置、垃圾收集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参与农牧区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牧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牧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牧民的环境权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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