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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第48号——关于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

时间:2005-09-21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第48号

发布日期:2005-9-21

执行日期:2005-9-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 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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