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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第48号
发布日期:2005-9-21
执行日期:2005-9-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 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