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发〔2008〕45号
发布日期:2008-6-10
执行日期:2008-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十一五”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6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十一五”总体规划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4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实现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现状
“十五”以来,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成效。能源利用水平有所提高,200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为2.48吨标准煤/万元,比2000年下降11.7%;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5.67吨标准煤/万元,比2000年下降19.3%。
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05年,全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1%,比2000年提高19.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66.62%,比2000年提高2%。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均有好转,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20万吨,比2000年提高90%;工业粉尘去除量达到123.1万吨,比2000年提高109%。
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区能源利用效率、对主要污染物的综合治理能力仍明显偏低。200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国103%,位于全国第5位;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国177%,位于全国第3位,其中电力、化学和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分别是全国的6.78、2.96和1.95倍。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比全国低15.2个百分点,位于全国倒数第7位;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低于全国24.6个百分点,位于全国倒数第3位;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于全国9个百分点,位于全国倒数第10位。这些差距表明,我区在节能降耗、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存在着巨大压力。
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高与我区目前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方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
从产业结构看,“十五”期间全区工业比重提高了7.6个百分点,轻重工业结构由2000年的38.6∶61.4演进为2005年的30.3∶69.7,工业比重特别是重化工业比重的提高,增加了对能源的需求,2005年,电力、钢铁和化工等重化工业的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已达到56%。同时,工业污染物排放较快增长,结构性环境污染严重,2005年,电力、钢铁和化学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占排放总量的80%。
从经济发展方式看,“十五”以来我区经济实现了较快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十五”期间我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7.11%,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22.27%,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达到1.3,比“九五”时期高0.37,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1%,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源约束、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
从技术装备水平看,除部分新建项目采用技术较为先进外,多数企业技术装备仍然落后,主要产品平均单位产品能耗均落后于国内先进水平。发电、钢铁、水泥等产品单位综合能耗分别比国内先进水平高18.4%、14.7%、38.95%。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管理水平看,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主体不明确,惩戒乏力;投入不足,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不够;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励,完善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节能管理队伍建设、统计和计量等基础工作严重滞后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水平的提高。
(二)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
我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内蒙古的重大举措。进入“十一五”以来,围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努力,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推进,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仍不容乐观,2006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2.41吨标准煤/万元,比2005年下降2.8%;预计2007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4%,均未完成5.59%的年度平均目标,加大了今后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与压力,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
首先,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历史时期,面临经济快速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双重压力。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推动下,我区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一时期,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最大,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仍将呈现较强的正向关联。在我区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难度非常大,任务异常艰巨,必须处理好经济较快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更新发展理念,坚持好字优先,以节能减排为前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让GDP绿起来。
其次,我区资源相对富集,但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需要处理好重化工业加快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矛盾。巩固和提高能源、化工、冶金、建材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主导地位是我区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抓紧建设全国能源原材料基地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我区重化工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主要重化工产品生产能力在“十五”基础上大幅提高,这些新增产能必然带来能源需求量的上升,使能源资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将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减排的难度。为此,必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以节能减排为重要契机调整结构,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的方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科技创新、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源头控制为载体,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 、规章和标准体系。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拟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实施办法。抓紧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组织制定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1.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额收费。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缺水城市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
调整污染收费政策,促进“两高一资”产品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成本。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标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2.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严格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降耗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大示范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
3.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服务,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鼓励企业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通过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加快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4.严格环保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实行环保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
(五)强化对节能减排的监督管理
1.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加强全区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设立节能技术监测中心,建立分区域的节能监控网络,保证节能任务顺利完成。
2.加强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每年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减排任务完成好的电力企业,在新(扩)建项目审核上给予倾斜。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
(六)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1.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曝光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起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2.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建立节能减排工作会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能源和污染物统计指标、监测和考核数据按时上报,及时掌握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我区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