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宜府办函(2007)68号
发布日期:2007-4-16
执行日期:2007-4-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宜宾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试行办法》(宜府办函(2006)249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作出“壮大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战略决定,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促进我市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宜宾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奖励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意见适用于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景区、各旅游饭店及市内外的国际、国内旅行社。
二、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二)自觉遵守国家 )至宜宾市旅游局市场法规科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2、组团旅行社于每月底前向市旅游局市场法规科报送旅行社相关资料:团队运行计划表、组接团合同、购景区门票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住宿我市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证明材料、民航部门对旅游包机的批件、铁路部门对旅游专列的批件、租车合同等为奖励依据;境外游客另附入境批件和飞机票等相关资料。市内旅行社还应向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科报送月接待统计报表。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上报团队运行计划表对来我市旅游的团队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组团旅行社未按月报送月接待统计报表,市旅游局将视为旅行社自动放弃,当月数量不予累计。
(二)景区、旅游饭店和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景区
各景区以年度营销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月接待统计报表、完成市旅游局下达工作任务证明等材料为依据报市旅游局审核。
2、旅游饭店
各旅游饭店以年度营销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月接待统计报表、完成市旅游局下达工作任务证明等材料为依据报市旅游局审核。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年度营销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完成市旅游局下达工作任务证明等材料为依据报市旅游局审核。
4、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年度营销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完成市政府下达工作任务证明等材料为依据报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审核。
二、审核方式
(一)市旅游局负责召集蜀南竹海、兴文石海景区对旅行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市旅游局对景区、旅游饭店、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旅游局主动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共同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旅游局审核情况进行监督。
(五)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和旅游相关单位奖励情况逐团建立档案,每季度向市政府汇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通报,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 兑现办法
一、市外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包车团队大量来宜,向市旅游局申报并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二、市内旅行社、景区、旅游饭店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向市旅游局申报并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申报材料并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六条 对骗取奖励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并依法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景区和旅游饭店,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景区和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意见由宜宾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