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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5-3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 [2008] 83号

发布日期:2008-5-30

执行日期:2008-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保护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政策 ,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2008年7月1日前,淘汰氯氟烃(CFCs)和哈龙; 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四氯化碳和三氯乙烷;2030年1月1日前,淘汰含氢氯氟烃。

  二、主要任务

  1、2008年7月底前,对参与保护行动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在线培训,对我市涉及CFCs和哈龙等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领域及行业进行调研,掌握我市ODS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基本信息,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研究制定加速淘汰ODS的法规、规章,并在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时,列入有关ODS销售和使用的禁止性规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实施严格的准入控制,在项目立项时严格按目录把关,凡使用列入禁止目录内物质的,不予核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4、2008年6月底前,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体系。确定1家具备CFCs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质监局)

  5、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流通领域ODS淘汰检查。责令ODS销售单位按季度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组织对全市CFCs销售网点及主要商场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商场的家用冰箱、冰柜等含CFCs产品销售情况,对仍在销售使用CFCs产品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哈龙行业ODS淘汰检查。开展全市公共场所哈龙灭火器使用情况执法检查,监督社会单位对仍在使用的哈龙灭火器进行淘汰,并限期完成非ODS灭火器的替换。(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7、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洗行业ODS淘汰检查。建立全市清洗行业ODS使用情况档案;开展全市清洗行业执法检查,对仍在使用ODS清洗剂的企业责令限期替换,对违反有关规定重新恢复使用ODS作为清洗剂的企业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市质监局)

  8、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泡沫行业ODS淘汰检查。制定泡沫行业加速淘汰ODS工作方案;开展全市泡沫行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硬泡类生产企业ODS发泡剂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企业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市质监局)

  9、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医用气雾剂行业ODS淘汰检查。责令全市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申报ODS使用情况,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督促医用气雾剂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和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准备工作,减少ODS的非必要消耗,为全面禁用ODS打下良好基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0、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甲基溴淘汰检查。统计大连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甲基溴熏蒸剂的使用量,要求甲基溴使用单位定期进行申报登记,并将有关统计数据和申报登记情况每半年向环保部门通报一次;督促甲基溴使用单位开展甲基溴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准备工作,减少甲基溴的非必要消耗。(责任单位: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农作物生产领域甲基溴淘汰检查。责令农作物生产领域使用甲基溴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甲基溴使用情况,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督促全市仍在使用甲基溴作为杀虫剂的单位开展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引进准备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核实甲基溴用量,检查替代技术引进与研发工作进展,责令仍在使用甲基溴作为杀虫剂的单位和个人尽快完成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粮食仓储领域甲基溴淘汰检查。开展执法检查,核实甲基溴用量,责令仍在使用甲基溴的单位和个人尽快完成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市商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1、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制冷领域ODS淘汰检查。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检查工作,要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质监局)

  加强汽车空调维修企业的管理。责令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企业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从事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督促此类企业定期申报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加强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的管理。定期对此类企业在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建委)

  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监督管理。责令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要求从2008年7月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不得随意排入大气, 并将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集中后交由具备资质的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处置。(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注:责任单位中居前的为牵头单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组长由张军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市质监局要积极配合进行ODS检测认定;市财政局要认真对环保局申报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ODS淘汰工作经费进行审核,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淘汰ODS工作。

  (三)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加速淘汰ODS的具体实施方案,按完成时限要求开展加速淘汰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淘汰ODS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办,并对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大连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军 副市长

  副组长:姜 周 市长助理、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董 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刘 岩 市经委主任

  孙德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阎承琦 市财政局局长

  谭积斌 市建委主任

  姚先林 市交通局局长

  汤方栋 市农委主任

  韩玉明 市商业局局长

  张凤全 市工商局局长

  戴克敏 市质监局局长

  吴国功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吕功政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周建安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2738585),吴国功兼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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