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2-12
执行日期:2007-2-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市地震局
3预警和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区外地震应急
4.8地震应急协作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援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7.2有感地震处置
7.3邻区震灾应对
8附则
8.1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减轻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 ,使公众树立科学的防灾减灾观念,努力提高灾害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报道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审定的统一口径和地震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作用,迅速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适时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培训:各级政府要经常组织地震应急培训,对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加强培训,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演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习,全面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震前的应急准备,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及时、高效开展。
6.4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传言事件。
发生地震谣传,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报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派出有关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分析谣言起因,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平息谣言工作。新闻媒体配合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市地震局等部门作好有关宣传工作,防止地震谣传继续扩散而引起社会动荡。
7.2有感地震处置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地震。此类地震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很少,也不会造成显著财产损失。有感地震分为:强有感地震(4级至4.9级地震)和一般有感地震(4级以下地震)。
强有感地震按照《成都市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市区、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一般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信息与社会反映情况,并对震情趋势做出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区(市)县城、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引起产生较大社会反映的,区(市)县政府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有感地震的处置,由震区区(市)县政府负责,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7.3邻区震灾应对
邻区发生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区市(州)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附则
8.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地震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区(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市地震局负责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成府发(1998)145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